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兆炫产业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民终10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兆炫产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虞爱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劲松,广东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巨星,广东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莞太路23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陈名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杰,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洪,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寮步镇良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良边村寮茶路11号。
负责人:胡炯光,该村村长。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寮步镇良边村叶屋村民小组。
负责人:叶晓腾,该村村长。
以上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绍荣,广东星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丽,广东星捷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原审第三人:余智慧,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上诉人广东兆炫产业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寮步镇良边村村民委员会、东莞市寮步镇良边村叶屋村民小组、余智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4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1日向上诉人广东兆炫产业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广东兆炫产业地产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兆炫产业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屏
审判员 王惠嫦
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