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33民初939号
原告:佛山市***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钢铁世界A6区钢铁世界北路0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洪海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博,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丰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
法定代表人:潘希雀,负责人。
被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名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佛山市***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丰分公司、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佛山市***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希洁
人民陪审员 潘院飞
人民陪审员 李伟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