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2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丰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飞祥,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俊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钟幼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湘粤,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丽,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飞祥,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名普。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飞祥,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俊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3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丰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希红
审判员 张焕然
审判员 麦闻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