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良边叶屋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某某、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7599号
原告:东莞市寮步镇良边叶屋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867D。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霖,系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耀,系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130。
第三人: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52G。
原告东莞市寮步镇良边叶屋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第三人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原告电子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没有向本院提交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寮步镇良边叶屋股份经济合作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玉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叶欣怡
书记员  刘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