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11002号之三
原告杭州时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迅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苏0506民初11002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杭州时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杭州时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供人民币950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当解除对杭州时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杭州时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艳行
法官助理 戴 怡
书 记 员 罗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