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辖20号
原告福建省永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南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660386738W。
法定代表人:陈鋆,经理。
被告**亿利金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区金马南路**亿利城营销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073233120M。
法定代表人:李辉,经理。
福建省永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利金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
福建省永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了《**市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配套项目B地块弱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对工程总价、支付方式、保修责任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开始施工,于2018年8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2019年3月20日经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审核,最终确认被告应支付工程款总金额为1289870元。但至今被告只支付1015714元,尚欠274156元工程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亿利公司支付工程余款2741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1年11月2日止的利息为43264元)。
**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因该案的原告福建省永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公司法人代表陈鋆持股100%。因陈鋆系该院现任的人民陪审员,虽在法律意义上其本人非本案当事人,但从实质意义上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涉及公司利益就是涉及股东个人利益,故陈鋆本人与本案原告福建省永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该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本案的原告福建省永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人代表陈鋆系**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陪审员,陈鋆与本案原告福建省永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为避免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晓燕
审 判 员 朱豪侠
审 判 员 林 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莹君
书 记 员 卓晓莉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