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州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营销公司恩施分公司巴东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3民初3551号
原告:恩施州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时代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8546950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男,系公司业务经理,1975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营销公司恩施分公司巴东支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309764914T。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恩施州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营销公司恩施分公司巴东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恩施州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恩施州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向小燕
书记员谭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