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2823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州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时代商业广场C栋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8546950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恩施州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巴东县新视界弱电工程科技中心,经营场所: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聚宝盆广场内一区正二层第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3MA4C50P90。
经营者:***,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恩施州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东县新视界弱电工程科技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2823民初2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巴东县新视界弱电工程科技中心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恩施州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55070元。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恩施州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东县新视界弱电工程科技中心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恩施州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2823执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