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州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恩施市诺琪瑞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民初4279号
原告:***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时代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85469508W。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倩,女,土家族,1993年1月2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俊芳,女,土家族,1988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市*****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汽车商贸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96U32B。
法定代表人:肖开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系恩施市*****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张祎,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霖,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恩施市*****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 云
人民陪审员  王清国
人民陪审员  张友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