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9336号
原告:***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时代商业广场C栋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85469508W。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沛沛,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安清,系被告***之夫。
第三人:恩施市诺琪瑞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叶挺路66号1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96U3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安清,系被告***之夫。
原告***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涌泉科技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恩施市诺琪瑞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琪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涌泉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涌泉科技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0元,由原告***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大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舒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