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4196号
原告:北京**皓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45761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联***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3523210。
法定代表人:**,行政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皓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力***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皓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皓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