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祺皓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皓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4287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皓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3号楼6层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联***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1号四层4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二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院受理的原告北京**皓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迪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公司)、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京0108民初2428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力***公司、**价值为168.732391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被申请人力***公司、**的账户已经足额冻结并提交银行凭证予以证明,申请人**皓迪公司亦同意解除力***公司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持有的北京唐峨锦犀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