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盛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粤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7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粤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1901单位1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华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外经贸大厦十九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粤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平公司)、广东华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3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粤平公司与华盛公司签订的两份《大学小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免除了华盛公司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明显恶意串通损害业主的合法利益,加重业主负担,应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认定无效。2017年5月9日《大学小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招标公告没有向政府部门备案,也与2011年备案的招标公告内容不符,且招标违法,不符合法定程序。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已经确认其2011年的价格批复只作为小区新建住宅的招标依据。华盛公司无权在物业已经投入使用后再适用该收费标准进行招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只有依法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才对业主有约束力,本案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合同是违法签订的,对业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是对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和确认,不能作为认定该合同合法的证据。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改判确认粤平公司与华盛公司签订的《大学小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3.改判确认粤平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大学小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4.改判两被申请人共同返还申请人已付物业管理费及其利息;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华盛公司与粤平公司恶意串通,将应由华盛公司负担的巨额物业费全部转嫁给小区业主,损害业主利益,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判决对此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华盛公司与粤平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签订《大学小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情形,故一、二审判决对*醒鹤主张华盛公司未通过招投标方式与华盛公司签订的《大学小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主张前期物业管理费应由华盛公司承担,但***作为小区业主已实际接受了粤平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且粤平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未超过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醒鹤请求返还已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及利息,一、二审判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也并无不妥。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虹
审判员***
审判员*凯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