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24民初2184号
原告:信阳市泽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楠杆镇***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桥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信阳市泽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泽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泽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0.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信阳市泽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笑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剑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