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4125号
原告:河南江河中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昆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9218082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275460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江河中起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江河中起重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江河中起重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江河中起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江河中起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