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与***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7101民初35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桥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和***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84257元,减半收取计14212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4127元,减半收取计11206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郭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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