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5555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27546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近赤,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11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肃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李知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