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24民初6724号
原告:正阳县亨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闾河乡正大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正阳县亨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正阳县亨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正阳县亨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阳县亨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正阳县亨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