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81民初2056号
原告:***,女,生于1970年3月1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
原告:***,男,生于1989年4月1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
原告:*梦,女,生于1985年4月1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梅,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27546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柯梦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梦三人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柯梦三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梦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经本院院长决定收取55元,由原告***、***、柯梦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荣志立
书记员常冉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