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2822执2194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27546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鼎盛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高坪镇青里坝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93DWW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鼎途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枫香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904K2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位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鼎盛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鼎途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鄂282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070000元。关于余下未付的款项5819943.76元及案件执行费61849.72元,双方于2025年12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鄂2822执21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