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804民初34号
原告***,男,汉族,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张闪闪,男,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负责人陈新忠。
被告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住所地辉县市。
法定代表人武永伟。
被告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增。
被告中电科安(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文奎。
被告中安智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左士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闪闪、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分局、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科安(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智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小平
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
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