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630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梁集镇刘祠村441号
委托代理人方华、潘良,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鼎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
法定代表人俞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越华,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鼎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冯舒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