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鼎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再2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177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俞伟民。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浙民申253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9元,均由***负担。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