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鼎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5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177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俞伟民。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2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