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02民初6996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好,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杭州鼎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海路1177号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255434126U。
法定代表人:俞伟民,负责人。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195X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鼎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