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杰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嘉宏先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嘉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2598号
原告武汉嘉宏先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嘉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嘉宏先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嘉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嘉宏先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嘉宏先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武汉嘉宏先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紫茶
书记员  贾 锐 书记员  乔鸿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