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56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嘉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邱 敏
法官助理 叶 芳
书 记 员 鲁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