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4471号
原告:***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计737元,由原告***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