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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5080号 原告:***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1栋H01117(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C5号楼11层2研发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