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财保683号
申请人:安徽南巽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4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485748577E(3-4)。
法定代表人:*传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西二环1号前城大厦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46470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南巽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安徽维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636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南巽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63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