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巽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安徽南巽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04民初238号
原告:安徽南巽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4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485748577E。
法定代表人:吴传授,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浩,国浩(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西二环1号前城大厦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4647000。
法定代表人:孙增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涯分,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南巽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巽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浩、被告前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阮涯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2125880元、并自2018年10月24日按年利率6%计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利息为140482元),以上合计2266363元(暂计数);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担毫州92亩地块规划、建筑方案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及施工图工程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提交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工作成果,且项目工程已根据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顺利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手续。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应支付29225880元设计费(772000+2393200*90%),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仅支付设计费80万元,仍有2125880元未付,该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缴未果后,以致成诉。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信息。证据二、原被告签署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明原被告签署的设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格、付款方式等。证据三、被告与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书》及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涉工程用地其土地使用权人为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公司),亳州公司为工程项目名义上的建设单位,被告为实际的投资人。证据四、5份银行回单;证明被告支付80万元设计费。证据五、签收单一份、文件交接清单两份、亳州市城乡规划局盖章的整体规划总图一份、施工图审查合格书15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份;证明(1)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合格的工作成果;(2)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迟延付款,迟延付款利息计算的时点自最后一份施工图合格证书上载明的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日期2018年10月16日后的第八日即2018年10月24日计算。
被告前城公司辩称:首先第一根据双方约定,规划方案设计费77.2万元,截止目前,被告已经按照案涉合同第5.1条约定向其支付了80万元款项原告无权再索要该部分设计费用。第二,案涉合同第2.5条、第5.2条均约定了施工图设计费须依据施工图实际完成的设计量计算。事实上被原告仅提交了规划方案中5号、6号、13号到16号、S-1号楼,以及一号、2号配电房、幼儿园门卫房的施工设计图纸,其他工程施工图纸并没有提交。因此,原告无权向被告索要没有完成部分工程的设计费用。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前城公司的员工与对方员工的聊天记录;证明直到2018年6月27日,原告还在向被告发送幕墙图纸,所以不可能在2018年4月29日就向被告提交幕墙合格证、审图、答复意见、审查合格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交的该交接清单是不真实不合法的。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据二、原被告签署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5.2条,被告支付施工图设计费的前提是原告已经按照约定节点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再次支付。且被告支付设计费用的金额是根据原告实际完成并提交的合格施工图设计量计算的。对证据三、被告与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协议为被告与第三方签订,与原告索要设计费没有直接关联。对证据四、5份银行回单,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已向被告提交规划设计方案,被告已支付80万元,该部分工作成果原告无权索要。证据五、签收单一份、文件交接清单两份、亳州市城乡规划局盖章的整体规划总图一份、施工图审查合格书15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份,(一)对于签收单、2018年4月2日文件交接清单、亳州市城乡规划局盖章的整体规划总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以上材料仅能证明原告依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四条向被告交付了建筑规划方案设计文本、规划总平面蓝图以及人防地下室的施工图纸,并不能证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全部合格工作成果。事实上,原告仅提交了规划方案中5#、6#、13#-16#、S-1#楼、1#、2#配电房、幼儿园、门卫房的施工设计图纸,其他工程施工图纸并未提交。(二)对于2018年4月29日文件交接清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1、前城·公园华府1、2#配电房施工图纸是2018年9月4日审查合格的,幼儿园、门卫房施工图纸是在2018年10月16日审查合格的,原告根本不可能在2018年4月29日就向被告提交盖审图章的图纸。2、直到2018年6月27日,原告还在向被告发送幕墙的图纸,所以不可能在2018年4月29日就向被告提交幕墙合格证、审图答复意见、审查合格通知书等材料。因此,该文件交接清单是不真实、不合法的。(三)针对原告提供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15份,被告意见为:因为原告提供的2018年4月29日的文件交接清单的真实性我们不予认可,合法性我们也不予认可。所以原告无法证明在2018年4月29日曾经交付过所有全部的施工图和审查合同,而经过我们与原告与被告当事人核实我们这边二期的施工图是没有收到的。然后审查合格证上面,建设单位写的是宜都置业,按说审查合格证是要提交给建设单位来保存的,但是这个工程我们是投资方而不是建设单位。审查合格证应该是在宜都那边保存的,所以这东西也没有交给我们。所以我们对它的真实性、合法性,虽然予以认可,但是对它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被告提交证据1,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证明目的有异议。
结合当事人的当庭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本院审核认定如下: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2、3、4、5,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三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所举的证据1,原告对其关联性不予以认可,本院对其关联性也无法核实,且与原告所举证据相悖,故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以认定。
依据本院审核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的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7日,发包人前城公司与设计人南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亳州92亩地块规划、建筑方案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及施工图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为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项目名称为亳州92亩地块。项目规模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61770平方米,容积率小于等于2.50,总建筑面积约193000万平方米。项目设计成果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资料。项目设计时间为设计周期分为叁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规划方案设计阶段,此阶段需提交上会文本,设计完成时间为2017年10月24日;第二阶段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阶段。最终定稿方案于规委会通过后15日内完成定稿。第三阶段为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完成时间甲方根据项目实际报批时间另行商定。项目设计费取费为本项目设计费取费分为两部分,合计总价约为人民币3165200元。第一部分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单体方案设计部分,合并为建筑规划方案费,此项费用按4元/平方计算设计费,总价约为人民币772000元。本部分设计费为暂定价,实际设计费依据发包人实际委托设计的工程及其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依据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第二部分为单体施工图设计费,此项为单价,按照建筑种类计取,具体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费单价

估算设计费

层数

建筑面积

1

住宅

2-34F

154000

11

1694000

2

非人防地库

1F

30000

12

360000

3

人防地库(含人防转换预案)

 

9000

24

216000

4

室外总体(包括道路、竖向、给排水、管线综合)

 

154000

0.8

123200

合计

 

 

 

 

2393200

本部分设计收费预计约为人民币2393200元。本部分设计费为暂定价,实际设计费依据发包人实际委托设计的工程及其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依据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第四条约定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建筑规划方案设计文本,规划总平面蓝图8份/根据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2、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蓝图及计算书)8份/根据发包人要求时间提供。相关模型及所有相关的电子版文件/根据发包人要求时间提供;第五条约定为本合同设计费约为人民币3165200元。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规划方案设计费支付方式:约人民币772000元,

付费次序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具体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100000

双方签订合同三日内支付

 

第二次付费

100000

设计人提交规委会上会文件后三日内支付

第三次付费

300000

设计人提交修建性详规,并通过规划局审批后七日内支付

第四次付费

约270000

总图及方案文本经规划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七日内支付

施工图设计费的支付方式:约人民币2393200元。

付费次序

付至各阶段设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具体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已完成施工图设计设计费60%

根据实际已完成施工图设计量计算

设计人提交发包人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七日内交付

第二次付费

已完成施工图设计设计费90%

根据实际已完成施工图设计量计算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七日内支付

第三次付费

设计费余额

根据实际已完成施工图设计量计算

余款待工程施工设计盖章确认时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有: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一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如遇特殊情况需逾期支付设计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解决,若未经协商,发包人未按时支付相关设计费用,设计人有权停止服务及向发包人申请赔偿等。
另查明:2017年10月15日、2018年1月8日,甲方前城公司与乙方张来芽、丙方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三相互配合,启动丙方名下亳州园开发工作,并在亳州园项目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丙方将亳州园项目转让给甲方或者甲方在亳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条件,受让乙方持有的亳州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公司)60%股权,共同开发亿嘉公司名下的开发项目。丙方与甲方密切合作,由丙方以所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名义,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第二期住宅项目开发用地(面积约107亩),并在取得第二期住宅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后,通过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方式,将第二期项目转让给甲方或者甲方在亳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协议进行了其他约定。
再查明: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前城公司取得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设计图总面积187237.44平方米,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设计费为3165200元(772000元+2393200元=3165200元);2017年10月19日、2017年11月7日、2018年2月14日、2019年2月2日、2019年7月24日,前城公司分别向南巽公司支付设计费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合计80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切实履行。按合同约定,原告已完成了规划方案设计,被告应支付设计费772000元;原告施工图审查合格,被告应在七日后即2018年10月24日支付设计费2393200元的90%,即(2393200元*90%=215388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设计费合计292588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设计费800000元,还应支付2125880元,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但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以逾期付款额21258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应付工程款之时计算的利息损失,综合考虑双方的结算等因素,故本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应承担自2019年7月25日始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其未收到原告提交的设计施工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安徽南巽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2125880元,并承担自2019年7月25日始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南巽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31元;由原告安徽南巽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855元,被告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0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立定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杜金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 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