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巽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安徽南巽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执503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南巽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4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485748577E。

法定代表人:吴传授,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西二环1号前城大厦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4647000。

法定代表人:孙增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南巽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建忠

审判员  陈孟凯

审判员  张 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正磊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