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3执20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333号新地中心6幢办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06722D。
法定代表人:陈思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令,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灵璧县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钟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096168552Q(1-1)。
法定代表人:李毅生。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灵璧县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学林审判员张利平
审判员 尤 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