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2991号
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621133375W。
法定代表人:王永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墨子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10172126。
负责人:宋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淑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林,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新地中心**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06722D。
法定代表人:陈思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戬,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第三人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宜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汪 君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