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3民初1481号
原告: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中路科技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4275X(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正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华城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南纬一路(民惠街)北侧伴山门面房最东侧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1788233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南华城置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家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