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市烈山区世外桃源家庭农场、淮北市水务局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民终9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市烈山区世外桃源家庭农场,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蒋疃村。
经营者:李存启,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锡军,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水务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黎苑路**。
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军,男,该局工程管理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楠,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葛云露,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储成流,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兵,男,原水利设计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中路科技大厦**v>
法定代表人:周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正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宝,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驼山路**>
法定代表人:何岗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绪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淮北市烈山区世外桃源家庭农场(以下简称世外桃源农场)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市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重点局)、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以下简称淮河管理局)、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4民初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世外桃源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锡军,被上诉人水务局的委托诉讼人吴亚军、谢楠,被上诉人重点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钊,被上诉人淮河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兵、张吉,被上诉人三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宝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水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外桃源农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水务局、重点局、淮河管理局、三友公司及水利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疏通连接世外桃源农场地块流入姬沟的农田排水沟,并判决水务局、重点局、淮河管理局、三友公司及水利公司共同连带赔偿世外桃源农场经济损失(果树及相关损失)3156469元,世外桃源农场板房等损失另案诉讼主张;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及律师费均由水务局、重点局、淮河管理局、三友公司及水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案由为侵权纠纷,淮河管理局、三友公司及水利公司均不是行政机关,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诉讼范围。2018年8月中旬连续降雨,因连通世外桃源农场地块农田排水沟的西侧流入姬沟河处被淮河管理局、三友公司及水利公司设计、施工阻断掩埋,积水无法排出,被淹渍浸泡长达1个月之久,造成所种植桃树被全部淹死,给世外桃源农场造成巨额损失。淮河管理局未认真实地堪察了解全部实际情况,设计时未考虑周边数百亩农田排水问题,未在原入姬沟处修建入口,设计为堤岸、道路将原入口全部堵塞,存在明显过错。三友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发现问题,更未反映要求整改,存在过错。水利公司作为施工人,置施工前农田排水沟排入姬沟的事实于不顾,修建堤坝、道路堵塞农田排水沟流入姬沟,因此淮河管理局、三友公司及水利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及第十五条等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水务局、重点局就涉案工程仅履行对设计、施工活动进行招标等职责,自身均无从事涉案工程设计、施工的职责和行为,世外桃源农场诉请为赔偿损失等,并非要求审查该招标行为的合法性。本案是因淮河管理局、三友公司及水利公司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给世外桃源农场造成巨额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水务局、重点局招标行为,只能说明淮河管理局、三友公司及水利公司可以进行设计、施工及监理行为,从行政管理角度来讲符合一定程序要求。招标与设计、施工虽有联系,但又分别独立,设计、施工是企业具体建设行为,显然不是行政行为。水务局、重点局为淮河管理局、三友公司及水利公司直接侵权实施了辅助行为,因此应当对世外桃源农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三、世外桃源农场多次向多级政府反映要求处理,各级政府均告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本案中并无任何当事人提出本案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而且实践中有诸多类似的案例,均按照侵权责任进行裁判。四、世外桃源农场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全部支持。世外桃源农场因水务局、重点局、淮河管理局、三友公司及水利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经过专业鉴定已经确定损失的数量。但鉴定报告以普通桃树计算损失明显偏低。世外桃源农场种植春雪桃树,品质极好,且使用注册商标,市场需求极大,销售单价每斤10元以上,应以世外桃源农场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现在再次面临雨季,应当立即恢复原状,否则世外桃源农场周边田地的水仍无法排出,将长期持续遭受侵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此,提出上诉,请求维护世外桃源农场的合法权益。
水务局辩称,水务局作为市政府职能部门,在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安排下将涉案的职教园区姬沟整治工程设计对外发包,在此过程中无任何民事侵权行为。一审裁定驳回世外桃源农场的起诉完全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重点局辩称,重点局为履行职责与水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在2015年7月21日已竣工验收。在发包过程中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审裁定认定市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从事的姬沟整治是正确的,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应当予以维持。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规定,重点局受委托从事的行政行为以委托人为适格被告。
淮河管理局辩称,坚持一审答辩、质证和辩论意见。淮河管理局是接受淮北市政府委托进行设计,设计必须符合整体规划,不存在瑕疵和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淮河管理局接受委托设计的行为也是属于淮北市政府对水利工程整治的一部分,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友公司辩称,坚持一审答辩意见,三友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是施工监理不是设计监理,已履行了监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水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世外桃源农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水务局、重点局、淮河管理局、三友公司及水利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疏通连接原告世外桃源农场地块流入姬沟的农田排水沟,并共同连带赔偿世外桃源农场经济损失2990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均由水务局、重点局、淮河管理局、三友公司及水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水务局、重点局、淮河管理局、三友公司、水利公司实施的姬沟整治系受淮北市人民政府安排从事的水利工程治理行为,政府对水利工程治理是基于区域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的行政行为,不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因此,世外桃源农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世外桃源农场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世外桃源农场围绕其上诉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世外桃源农场提交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烈镇信[2019]43号不予受理告知书,拟证明其曾向烈山镇政府信访,烈山镇政府告知其提起诉讼。水务局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不予受理告知书是信访部门对于信访的答复,内容并没有对涉案行为的性质做出认定,只是引导信访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达不到证明目的。重点局质证认为,该告知书没有明确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与本案无关联性。淮河管理局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三友公司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而不是政府文件。本院认证意见如下: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淮河管理局的设计、三友公司的监理及水利公司的施工均是受政府安排所实施的水利工程整治的具体工作,水务局、重点局均是履行其行政职责,水利整治工程是政府基于区域整体规划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一审裁定驳回世外桃源农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世外桃源农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永生
审判员  葛 侠
审判员  周梦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姗
书记员李玥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