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市烈山区鲜又鲜家庭农场、淮北市水务局、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06行终11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淮北市烈山区鲜又鲜家庭农场,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经营者荆肖云,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代理人唐锡军,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市水务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吴亚军,该局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谢楠,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乾坤,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葛云露,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王峰,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亮,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王合军,该委员会主任。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周荣辉,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秦秀珍,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晶晶,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岗忠,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弘,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淮北市烈山区鲜又鲜家庭农场(以下简称鲜又鲜农场)因要求确认被上诉人淮北市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局)、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一审第三人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青州公司)、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其他行政管理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0621行初1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鲜又鲜农场委托代理人唐锡军,被上诉人水务局其他分管负责人吴亚军及委托代理人谢楠,重点工程局的副职负责人王峰及委托代理人朱健钊、市发改委副职负责人周荣辉及委托代理人秦秀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青州公司、三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鲜又鲜农场一审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确认水务局、发改委批准重点局组织第三人青州公司、三友公司按照违法的设计报告进行施工并组织工程验收合格的行为违法;2.确认重点局组织第三人青州公司、三友公司按照违法的设计报告进行施工并验收合格的行为违法;3.责令市发改委、水务局、重点工程局采取补救措施,作出建设疏通鲜又鲜农场连通姬沟的农田排水沟的排水工程。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9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召开第96号专题会议,要求水务局负责涉案工程的设计规划。2012年6月11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同意水务局提出的园区泄洪沟、姬沟改造方案,改造设计工作由水务局负责,六月中旬前移交淮北市重点建设局实施,手续费用由市政府统筹解决。水务局公开招投标,设计院中标。2012年8月,设计院出具了《淮北市职教园区华家湖泄洪沟、姬沟整治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后发改委成立了专家组,对设计单位安徽省淮河水利工程设计院关于整治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形成了专家评审意见,发改委根据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淮水规[2012]4号《淮北市职教园区华家湖泄洪沟、姬沟整治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了淮发改农经[2012]339号《关于对淮北市职教园区华家湖泄洪沟、姬沟整治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基本同意《淮北市职教园区华家湖泄洪沟、姬沟整治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同意案涉工程主要建设内容等。重点工程局将案涉工程的施工通过招投标发包给青州公司,并与三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015年7月21日,案涉工程验收完毕。

另,庭审中原告经营者陈述,自其2013年3月经营案涉农场以来,除2018年“温比亚”台风造成积水外,该农场从来没有过积水。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本案中,水务局为了管理公共事务,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向市政府××了××园区华家湖泄洪沟、姬沟整治工程改造方案。该改造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并授权水务局负责实施招投标工作。水务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发改委为了管理公共事务,成立了专家组,对设计单位安徽省淮河水利工程设计院关于整治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形成了专家评审意见。发改委根据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淮北市职教园区华家湖泄洪沟、姬沟整治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作出了《关于对淮北市职教园区华家湖泄洪沟、姬沟整治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重点局将案涉工程的施工通过招投标程序发包给青州公司,并与三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015年7月21日,案涉工程验收完毕。水务局、发改委作出的案涉行为,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案涉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

2018年夏季,受台风“温比亚”影响,淮北地区遭受了特大暴雨,淮北地区包含原告在内的所有经营户,均遭受了经济损失。该损失系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与案涉整治工程项目的行政规划、行政许可无任何关联。且庭审中原告亦自认,除2018年受“温比亚”台风影响外,案涉农场从未有过积水。

综上,原告起诉的案涉行政行为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鲜又鲜农场的起诉。

鲜又鲜农场上诉称,水务局、发改委违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没有提供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场勘查报告等资料,未提出其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本案是涉及水利的行为,应适用《水法》《防洪法》及《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损失是涉案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属不可抗力造成。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确认市水务局、市重点工程局、市发改委审批委托并同意三友公司依据《淮北市职教园区华家湖泄洪沟、姬沟整治工程初步设计》进行监理、委托(发包)青州公司依据《淮北市职教园区华家湖泄洪沟、姬沟整治工程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并验收的行为违法,责令发改委、水务局采取补救措施,作出建设疏通上诉人连通姬沟的农田排水沟的排水工程。

水务局答辩称,水务局根据市政府的专题会议要求,委托制定案涉的整治方案,报发改委批复后,由重点局组织实施,这一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重点工程局答辩称,答辩人根据招投标程序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一审第三人施工无过错,上诉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与答辩人无关。

发改委答辩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与一审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一致。发改委就涉案工程所作出的批复,是对水务局作出的,该行为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发改委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发改委作出的批复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所实施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水务局、市发改委批准重点工程局组织青州公司、三友公司按照违法的设计报告施工和验收的行为违法,责令发改委、水务局、重点工程局采取补救措施,作出建设疏通上诉人连通姬沟的农田排水沟的排水工程。该诉讼请求对三被上诉人分别作出的行为未能予以明确,也不符合一案一诉的基本原则。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永广

审判员  郑 慧

审判员  侯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嵘璟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