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古建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古建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同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24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古建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和煦园小区15号楼。
法定代表人:贺琛,该研究院院长。
被执行人:安徽同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南北大道西纬一路与西纬二路之间。
法定代表人:田吉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古建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与安徽同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36406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起执行案件。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驿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