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化工设计院

武汉诗诺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化工设计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师园路18号博瀚科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6幢8层。

法人代表:李佳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化工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93号。

法人代表:赵代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化工设计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0000013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化工设计院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000001393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 纯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登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