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环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化工设计院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8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16号
原告:无锡环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双新经济园,6282811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化工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274号,组织机构代码:48500175-6。
法定代表人:*祖元,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环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化工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的3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的32万元的银行存
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无锡环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双
新经济园(锡房权证滨湖字第××号)的房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