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械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机械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机械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4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1725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机械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合***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机械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机械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1406.37元【其中,保证金1000000元、违约金36301.37元(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一审案件受理费83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81元、案件执行费128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