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万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城投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于修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六安万达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6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66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世如
审判员 魏 晋
审判员 高 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耿广玉
书记员陈佳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