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02执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进
执行员周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