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78号
原告: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瑞,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0元,减半收取4155元,由原告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宣春莲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