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南岭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南岭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岭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冼岩、丰登,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南岭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6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南岭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在广东省境内一共有三家铁路法院(两家基层法院和一家中级法院),分别是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首先,从法院级别上,本案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是“铁路运输法院”,而不是“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因此,合同明确排除了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其次,从地域上,双方的公司所在地都位于广州市,合同的履行地也是在广州市东山口地区,因此,双方合同不可能会约定到毫无关系的肇庆来管,在这一点上,合同双方都不会有分歧也不可能有歧义。因此,根据合同文义,所约定的铁路运输法院必然指的是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第23条争议的解决约定:“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在60天内未能解决,应向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诉讼。”按此条款,虽双方约定了发生争议应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属于约定不明,该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广州南岭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00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