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南岭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44号
原告: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南岭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南岭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58元减半收取14029元,由原告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欧阳羽中
审判员余彬
代理审判员*伟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