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南岭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682号
原告: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南岭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冼岩,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丰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南岭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938.50元,由原告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凌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