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金巢娱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金巢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喜万年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金巢娱乐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音响工程安装合同》中已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有效,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11月30日签订的《音响工程安装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因合同条款或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主管机关提出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据此,上述仲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且该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亦不明确,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军
代理审判员周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