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湖北宜化江家墩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6民初295号
原告: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82511193W)。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34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宜化江家墩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8815870XD),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董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家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宜化江家墩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宜化江家墩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宜化江家墩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