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鄂0503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纪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2019)鄂0503民初5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一、原告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确认,截止2019年4月15日,被告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650000元、资金占用费260000元、违约金200000元,合计2110000元。二、被告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分期支付原告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7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710000元。三、若被告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意一期不按调解协议第二项约定的期限履行,原告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强制执行的,被告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另行支付原告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欠款总额20%的违约金。四、第三人***、张纪彦对调解协议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受理费10902元,由被告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负担的受理费10902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纪彦连带负担。因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纪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纪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一、被执行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纪彦应向申请执行人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1910000元,违约金382000元,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2元,执行费25429元。二、被执行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纪彦应以191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纪彦的银行存款232833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纪彦应以191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亦兵
书记员 邓 健